发布日期:2019/7/18 9:42:41
为贯彻《环境保护法》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防止环境污染,改善环境质量,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,生态环境部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,标准号为GB 37822-2019。
该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,要求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,也给现有企业预留了1年的改进完善时间,最迟自2020年7月1日起,也要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。同时指出,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与技术条件,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该标准。
该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、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、工艺过程、敞开液面等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,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,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、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。